宁夏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认定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农村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,倡导文明乡风,根据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开展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 建设文明乡风的实施意见》(宁党办〔2024〕52号),结合宁夏农村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彩礼倡导性标准,是指结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,对男方家庭在结婚时向女方家庭给付的货币金额提出的参照标准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明确农村地区彩礼倡导性标准,认定农村婚嫁彩礼是否属于“零彩礼”“低彩礼”“高彩礼”,对应落实相关政策。
第二章 认定标准
第四条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在全区范围内有效,分重点区域、非重点区域。
(一)红寺堡区、盐池县、同心县、原州区、西吉县、隆德县、泾源县、彭阳县、海原县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(区),兴庆区、西夏区、永宁县、中宁县的易地移民聚居区为重点区域。
(二)其他区域为非重点区域。
第五条 重点区域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按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。
(一)超过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额度的认定为“高彩礼”;
(二)等于或低于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额度的认定为“低彩礼”;
(三)男方家庭在结婚时未向女方家庭给付货币的认定为“零彩礼”。
第六条 非重点区域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一般不超过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。
(一)超过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额度的认定为“高彩礼”;
(二)等于或低于2023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额度的认定为“低彩礼”;
(三)男方家庭在结婚时未向女方家庭给付货币的认定为“零彩礼”。
第七条 彩礼认定不包含女方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返还的彩礼回礼。
第三章 认定方法
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以2023年各县(市、区)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为基准,测算并发布全区重点区域及非重点区域彩礼倡导性认定标准(参考标准见附件1)。
第九条 各行政村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所在县(市、区)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,制定本村结婚彩礼倡导性标准,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彩礼执行情况。
第十条 各县(市、区)党委社会工作部指导乡镇(涉农街道)认定颁发村民婚姻“零彩礼”“低彩礼”证书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。